现在在业委会在没有经过大多数业主同意的状态下续聘物业,业主不满。业委会、社区、物管办不接受业主召开业主大会申请函。全体业主是否可以直接公告对方后,召开临时业主大会?
根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13条、第14条、第15条、第12条等的规定,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包括: (一)经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20%以上业主提议; (二)经业主委员会决定; (三)经业主监事会提议; (四)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; (五)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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